| 企业应该按规定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 |
【案例介绍】 前年7月,徐先生通过社会市场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企业与徐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250元,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2500元以及按本人的销售业绩的比例予以提成。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所以企业未征求徐先生的意见,擅自减少了徐先生的月工资。于是,徐先生前往人事部门问个究竟。人事部门回答说是企业"老总"决定的,觉得不乐意可以走人。徐先生当即指出,企业擅自克扣工资报酬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经多次交涉未果,徐先生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其补偿金。徐先生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经审查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 徐先生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认为,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无故克扣本人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企业有经营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降低或者提高职工的工资报酬,没有必要征得徐先生的同意。因此,对徐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争议双方约定了徐先生每月的工资报酬,而现在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徐先生的劳动报酬,擅自未足额的支付徐先生劳动报酬缺乏法律依据,徐先生可以此为由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此应当支付徐先生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而现在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该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徐先生的劳动报酬,显然是违约的行为。徐先生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徐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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