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

  【案例介绍】
  去年7月初,李先生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从事仪表的组装工作。今年年初,因李先生经常出次品,企业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李先生解除合同,因此,李先生要求企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企业没有同意。李先生几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中,李先生认为其进入企业后,几个月来自己也完成了工作任务,虽然经常出现次品,这也是难免的,后企业经过培训还是不能胜任。所以,现在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也是同意的。但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现在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就应该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则认为,李先生因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对其经过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现在企业提出与其解除合同,他也表示同意。所以,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请求企业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因不能胜任工作,企业经过培训后,李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现在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李先生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李先生一个月工资"。由此可见,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日通知李先生即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李先生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请求。

 关闭窗口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600弄2号捷运大厦7楼A-C座   邮政编码:200051
电话:+86-21-62285680 / 62285780  传真:+86-21-62731767   E-mail:marketing@zhcj.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