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试用期职工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介绍】
  许先生于去年进入某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每月为1100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企业根据许先生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奖金。由于许先生刚开始从事该产品的销售工作,开头几个月没有完成企业的销售指标,所以企业每月只发给许先生1100元工资。几个月后,许先生不仅完成产品销售指标,而且还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得到了销售超额奖。事后许先生解到,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支付其每月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于是许先生多次向企业提出,要按最低工资给予补差,企业不予理会。许先生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几个月工资的差额。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
  许先生认为,尽管在试用期期间本人没有完成企业的生产销售指标,但是,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每天正常上下班,企业至少应该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本人每月的劳动报酬,现在企业每月只发给我1100元工资,显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所以,要求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企业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根据许先生完成产品销售的指标、业绩以及销售款按时到账的情况,每月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超额完成还可以提取超额奖。他完不成企业的销售指标,就应该少得工资,如果完成了指标再超额完成,他的工资收入远远高于最低工资,全年的月平均工资绝对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对许先生提出的要求企业不予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本案的企业在许先生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每月只支付许先生劳动报酬1100元,显然与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企业的违规行为应该予以纠正。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许先生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企业收到仲裁的裁决书后,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要求支付了许先生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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