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不算休息日,加班将不给钱。今年元旦,市民张先生所在的企业想利用合同来“抵赖”应该支付的报酬,而少算一天加班,张先生可能会损失近百元。
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加班投诉情况分析后发现,单位克扣员工加班费的招术往往集中在5个方面,包括“做六休一”、违规另立标准、私自订立折算标准等。
张先生去年进入某钢铁企业工作,在进入该企业时,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单位实行“做六休一”制度,员工每周出勤6天,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休息。言下之意,员工只有在周日上班才是加班。元旦前夕,张先生和另外3位同事到人事部询问今年元旦加班的情况时,负责人明确告知,“元旦期间不休息,加班天数按元旦法定假日加星期日总计2天计算”。
张先生向市劳动保障局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也就是说,员工每周法定休息时间有2天,超过规定的时间工作,就是加班时间。该钢铁企业合同约定的条款违反国家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张先生今年元旦期间加班应按3天计算。
新闻晨报 谢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