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6)》(社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2、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3、在本市生育的妇女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医学证明》原件须:信息完整准确、无涂改痕迹、盖有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复印件上须注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户籍地址、所属街道(外省市及境外生育的材料详见“注意事项1、2”)。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需复印有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一页,外文的结婚证需经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加盖完整的翻译机构专用章。骑缝章不可。) 5、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第一页及夫妻双方的本人页)集体户口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或外籍人士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军官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生育妇女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具有转账功能的活期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号须符合本告知单反面所例举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规则) 7、生育妇女委托家人或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二、注意事项 1、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产妇生产情况证明(出院小结)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顺产、难产相关信息;流产的应有孕周、流产方式(自然或人工)、流产日期等信息,盖医院医疗专用章有效)。 2、在境外生育的妇女,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产妇生产情况证明(需证明顺产、难产相关信息;流产的应有孕周、流产方式(自然或人工)、流产日期等信息)原件或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的生产情况证明及《出生证明》需经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加盖完整的翻译机构专用章。骑缝章不可。)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需提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处出具的再生育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依据)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有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6、2004年8月1日之前生育的失业妇女,另需带劳动手册,劳动手册中需载明由区县职介中心失业保险科核定的失业金标准。
注:以上全部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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