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要点】 ★央企老总薪酬不得超员工7倍 外媒平息社会不满 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有消息说,今后央企高管收入将不超过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7-8倍。这一举措引发外媒密切关注。 有报道称,2013年中国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平均薪酬水平为76.3万元。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是同期沪深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大约2—3倍,与职工薪酬差距达到12倍。改革后,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将不超过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8倍。 ★多地今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浮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布,2015年天津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据记者查询测算,天津2015年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282元,上限则上调了1278元,涨幅分别为11%和10%。 公开信息显示,除天津市外,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此标准计算,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缴费基数最低为1550元、最高为11625元,较去年分别增加130元和975元。 【热点关注】 ★三部委:明年起省内异地医保可直接结算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透露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 这次文件还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2014年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各地要闻】 ★重庆部分企业退休职工开始领企业年金 有些可领2300元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从2008年开始在重庆推出企业年金业务。”泰康养老保险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从2008年至2014年底,重庆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央企在渝单位、中小民营近60家企业在泰康办理了企业年金,主要来自电力、烟草、机械制造、房地产、金融等行业。 平安养老保险重庆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他们已为重庆69家企业提供企业年金服务。据了解,目前全市办理了企业年金的企业总共有180家左右,参保职工已达数万人,积累年金资产达30亿元。 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时,可同步享受年金领取待遇。年金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领取。泰康有关人士表示:“目前重庆已有100多名企业退休职工,通过泰康在享受年金养老待遇。年金领取水平大致为基本养老金的30%左右,每月养老收入可增加1000元。” 企业为职工办理了第二养老保险后,将钱缴给保险公司投资运作,实现了保值和增值。2014年,泰康主打三款重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组合年化收益率达11.7%以上。
【境外动态】 ★俄罗斯对央企负责人薪酬设定上限 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2日签署《关于联邦国家单一制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决议》,规定联邦国家单一制企业负责人的平均薪酬不得超过其他职工平均薪酬的8倍,企业薪酬水平将由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或有职权同企业负责人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部门加以确定。该决议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管理层与职工的收入比例合理化。
【案例分析】 ★员工宿舍打架亡公司被判不用赔 法院: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员工宿舍内发生斗殴事件,所在公司要不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事凌晨跑来员工宿舍喝酒玩游戏,还大开音响听音乐,为此引发同事之间争执,致使1人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单位相关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管理有漏洞,要求单位赔偿31万元。昨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认为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阿奇与阿强同在萝岗区一家公司打工。2012年9月6日凌晨1时许,阿奇在公司保安员宿舍内休息时,不住在该宿舍的阿强带了几瓶啤酒与保安队长一起喝酒聊天,还在该宿舍里玩电脑游戏和听音乐。阿奇当时被吵醒,要求阿强降低音量,但阿强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其间,阿奇取出一把水果刀向阿强的胸部、手臂、腿部刺数刀,致使他当场死亡。 案发后,阿奇家人向阿强的家属赔偿了精神抚慰金5万元,阿强家属对阿奇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同时,公司也向阿强的家属支付了8.3万元资助款,并表明该费用包含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 因犯故意伤害罪,阿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被判决赔偿阿强家属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家属状告公司被法院驳回 事发1年后,阿强父亲再次将阿奇及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抢救、管理有漏洞,致使阿奇顺利逃离现场,并最后导致阿强流血过多死亡。 阿强父亲认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阿奇与公司连带赔偿款项31万余元。 对此,公司认为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不是经营者,不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是该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消费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便公司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在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义务,而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 萝岗法院驳回了阿强父亲的诉求。法院认为,阿奇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当中承担了赔偿义务,而公司则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说法:公司不具有过错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本案中,阿奇与阿强所在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与阿奇及阿强之间成立的均是劳动关系,其为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并不是公共场所或者从事群众性活动的特定场所,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该公司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而且,公司在事发当日配备有保安值勤,在阿强受到侵害后,公司及时报警求救,实施了救助行为,已经最大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为此在阿强的人身损害中亦不具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