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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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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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长工作时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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