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报酬

一、工资增长指导线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4〕25号 关于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 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低于下线。
● 应当建立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 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 应当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20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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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发〔2015〕15号
关于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比上年增长8.2%。
● 201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 凡按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执行。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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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工资标准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
●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伙食费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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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历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年 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平均工资 26823 29569 34707 39502 42789
月平均工资 2235 2464 2892 3292 3566
文 号 沪劳保综发
〔2006〕5号
沪劳保综发
〔2007〕12号
沪劳保发
〔2008〕21号
沪人社综发
〔2009〕15号
沪人社综发
〔2010〕20号
年 度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平均工资 46757 51968 56300 60435 65417
月平均工资 3896 4331 4692 5036 5451
文 号 沪人社综发
〔2011〕25号
沪人社综发
〔2012〕21号
沪人社综发
〔2013〕151号
沪人社综发
〔2014〕11号
沪人社综发
〔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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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
年 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10
最低工资标准 690 750 840 960 1120
文 号 沪劳保综发
〔2005〕24号
沪劳保综发
〔2006〕29号
沪劳保综发
〔2007〕31号
沪劳保综发
〔2008〕23号
沪人社综发
〔2010〕21号
执行时间 2005.7.1 2006.9.1 2007.9.1 2008.4.1 2010.4.1
年 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最低工资标准 1280 1450 1620 1820 2020
文 号

沪人社综发
〔2011〕24号

沪人社综发
〔2012〕18号
沪人社综发
〔2013〕16号
沪人社综发
〔2014〕6号
沪人社综发
〔2015〕10号
执行时间 2011.4.1 2012.4.1 2013.4.1 2014.4.1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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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的折算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8.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8〕3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 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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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工资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995.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003.4.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3)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4)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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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假期工资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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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休假期工资
(一)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文 号 标 题 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休假六个月以内)
疾病救济费
(连续休假六个月以上)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保发〔95〕83号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不满八年 满八年及其以上 不满一年 满一年不满三年 满三年及其以上 1995.10.1
本人工资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注:2014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 企业现行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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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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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夜班津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95〕7号
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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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温季节津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社综发〔2011〕43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 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2011.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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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健食品费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发〔1998〕2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3.75元/天;
  乙类为3.25元/天;
  丙类为2.70元/天。
●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元/天。
1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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