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
| 文 号 |
标 题 |
类别 |
条 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合同
解除 |
协商解除 |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08.1.1
2012.12.28
修正 |
劳动者
提出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
非过失性
解除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
经济性
裁员 |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 |
| 合同终止 |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
2008.9.18 |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3〕4号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20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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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
| 类 别 |
条 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时间 |
合同 解除 |
协商解除 |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
2002.5.1 |
| 劳动者提出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 非过失性解除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
| 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 |
合同 终止 |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
|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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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计算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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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补偿计算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2008.9.18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股票、期权、红利等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
20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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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补助费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
2002.5.1 |
| 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1996.10.31 |
|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199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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