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境外人员管理

一、签证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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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 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G字签证,发给中国过境的人员。
● 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L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 M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 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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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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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外发〔1998〕25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即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 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1998.4.14
最高人民法院发释[2013]4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57号
出境入境管理法 ●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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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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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2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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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合发〔2001〕3号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定居许可的人员依法受聘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或者由境外单位派遣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的行为。
●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 核准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核准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 经核准在沪就业的定居国外人员应当持核准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恢复户口。
● 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的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延期手续。
●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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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010.10.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相关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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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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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杜厅函〔2005〕231号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法[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一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
●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因设立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的,可凭访问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
2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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