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镇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2013〕62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013.1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本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 2003.8.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 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006.3.2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2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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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 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3.10 2014 2015
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收入 2033 2235 2464 2892 3292 3566 3896 4331 4692 4692 5036 5451
缴费下限 60%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1220 1341 1478 1735 1975 2140 2338 2599 2815 2815 3022 3271
个人缴费 比例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金额 97.6 107.3 118.2 138.8 158 171.2 187.1 208 225.2 225.2 241.8 261.7
单位缴费 比例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金额 268.4 295.0 325.2 381.7 434.5 470.8 514.4 571.8 619.3 591.2 634.7 687.0
缴费上限 300%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注) 6099 6705 7392 8696 9876 10398 11688 12993 14076 14076 15108 16353
个人缴费 比例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金额 487.9 536.4 591.4 695.7 790.1 855.8 935.1 1039.5 1126 1126 1208.7 1308.3
单位缴费 比例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金额 1341.8 1475.1 1626.2 1913.1 2172.7 2353.6 2571.4 2858.5 3096.8 2956.0 3172.7 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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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退休条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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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退职条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1994.6.1
1999.1.1
修正
注:(1)本办法实施前系指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
  (2)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职还须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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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养发〔2010〕42号
关于印发《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年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0.10.1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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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
●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 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 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 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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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养老金的计发方法
参保对象 计 算 标 准
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简称“新人”)
● 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具体计算办法见附表一)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二)。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简称“中人”)
●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按有关规定的“虚帐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新人"的基础养老金规定计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帐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帐实计”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规定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执行时间 201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27号) 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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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1〕15号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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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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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镇养老保险转移接转办法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中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休手续。
 
转移资金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转移办法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者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级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领取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执行时间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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