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参保范围
个人账户
基金构成(元/月)
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参保个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数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500 200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700 250
900 300
1100 350
1300 400
1500 425
1700 450
1900 475
2100 500
2300 525
2800 550
3300 575
规定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执行时间 2014.5.1~2019.4.30
TOP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参保人员未满60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2014.5.1

2019.4.30
TOP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54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金。
2011.7.1

2016.6.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农发〔2014〕18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4.5.1

2019.4.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农发〔2015〕4号 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 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5元。
2015.1.1

2017.12.31
TOP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以及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锁定人群、待遇平稳过渡”原则处理。
  (一)新农保制度中原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可以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承担,使用完毕后由区县财政继续承担。
  (二)新农保制度中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城居保制度中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照规定领取的高于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2014.5.1

2019.4.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农发〔2014〕18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原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的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已经领取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继续发放。
● 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法》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照老农保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 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在其年满60周岁前,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原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 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分区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老农保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等。
  “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县(含乡镇)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2014.5.1

2019.4.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