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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4〕30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540元(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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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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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0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农发〔2014〕18号 |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
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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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30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农发〔2015〕4号 |
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
●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 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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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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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