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2〕89号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3)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统称“大学生”)。
  (4)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 登记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 筹资基数的确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其中,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确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55%。
2012.9.25

2014.9.2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医发[2014]44号 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1)2015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4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2)2015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4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 医保待遇
  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2015.1.1

2015.12.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发[2012]71号
关于做好2013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
   (1)2013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50元。
   (2)2013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调整为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90元。
● 医保待遇
   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2013.1.1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70号 关于做好2012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
  2012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200元调整为300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150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90元调整为680元。
  2012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 医保待遇
  2012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4、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012年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201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2011〕2号
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1年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为310元;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为46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62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80元。
● 2011年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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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医发〔2012〕39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 登记和缴费
  (一)2012年7月1日后参加“镇保”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继续由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征缴。
  (二)2012年7月1日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其个人缴费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代为征缴,具体如下:
  1.2012年的登记缴费期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2012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155元、60—69岁人员115元、70岁及以上人员77.5元。
  3.个人缴费可先用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抵充,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抵充的,可用积累账户资金抵充;仍不足抵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现金全额支付。
  4.上述人员7月1日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到区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 “镇保”医保门急诊待遇标准
  (一)2012年“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减半,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500元,60岁人员150元。
  (二)超过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由“镇保”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012.7.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沪人社医发〔2015〕12号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自2015年4月1日起: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2.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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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医发〔2011〕45号
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参保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 资金筹措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现为每人每年80元。
● 保障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现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011.7.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医发〔2014〕37号 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
  (1)所有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2)所有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 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3)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 门诊大病
  (1)大学生门诊大病政策延长一年至2015年8月31日止。
  (2)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则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2014.8.2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医发〔2014〕44号 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5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2015.1.1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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