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

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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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
  项目
年度  
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之和(元) 执行时间 备  注
上限 下限
2005 7% 854 64 2005.7.1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2006 938 70 2006.7.1
2007 1034 106 2007.7.1
2008 1214 134 2008.7.1
2009 1382 134 2009.7.1
2010 1498 134 2010.7.1
2011 1636 156 2011.7.1
2012 1820 180 2012.7.1
2013 1970 204 2013.7.1
2014 2116 226 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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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发〔1999〕42号

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通知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大于各8%和少于各1%。
19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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