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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仲发〔2014〕38号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外国人也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2、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3、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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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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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4号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
2013.2.1 |
| 上海高院 |
上海高院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仲裁机构就2014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作出的有效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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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