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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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仲发〔2014〕3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外国人也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 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2、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3、驻沪师级以下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2014.10.1

2018.12.3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4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2013.2.1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关于社保缴费争议仲裁裁决裁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仲裁机构就2014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作出的有效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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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和裁决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上述(1)、(2)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事人对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08.5.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010.9.14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4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0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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