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工  会

一、工会组织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1992.4.3 2001.10.2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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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经费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1992.4.3
2001.10.2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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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会费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发〔1978〕101号
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197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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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主席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
工发〔2008〕51号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 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200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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