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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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议事规则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职工人数在100人至3000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5名;
  2、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75名;
  3、职工人数不足100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名。
●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30%,一线职工不得少于50%。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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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权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审议建议权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1)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2)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工会与企业就职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5)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6)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 审议通过权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2)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3)国有、集体极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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