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其他

一、就业援助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发〔2010〕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龄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0.3.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发〔2014〕12号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4.4.1
TOP

二、协保人员特殊待遇

(一)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就发〔201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 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
2011.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2006〕22号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 就业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006.7.1
TOP
(二)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2006〕22号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 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6.7.1
TOP
三、退休人员的聘用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法发
〔1996〕85号
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 ● 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业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专业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年龄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 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和繁重体力劳动。
1996.9.25
TOP
四、留学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申办条件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 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1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6个月(含)以上。
● 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5年以上。

2010.11.4
~ 2015.12.31
TOP
(二)申请材料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1、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须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2、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0.11.4
~ 2015.12.31
TOP

五、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980.9.10,
2011.6.30
第六次修正
2011.9.1
起施行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TOP
(二)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994.1.28
2005.12.19
第一次修订
2008.2.18
第二次修订
2011.7.19
第三次修订
TOP
(三)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和适用范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使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1994.1.28
2005.12.19
第一次修订
2008.2.18
第二次修订
2011.7.19
第三次修订
TOP
(四)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待遇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0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6.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9号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40号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1.1.1
TOP
(五)经济补偿金收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1.10.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9〕178号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1999.10.1
TOP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5〕9号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1.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5〕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税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5.7.7.
TOP
(七)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014.1.1
TOP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标准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4.24
TOP
七、企业欠薪保障金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险费。缴费额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 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1)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或者经营者;
   (2)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4)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并入欠薪保障金。
2007.10.1
2009.9.25
修订
TOP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1993.5.16
1999.7.12
修正
2013.11.21
修订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残联〔2000〕办字35号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2000.6.22
TOP
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发〔2002〕16号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2002.8.2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60%,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

2011.5.1
TOP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职发〔2010〕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4、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2、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补贴;
  3、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4、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相当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2010.5.1
TOP
十一、培训见习补贴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技〔2002〕1号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 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特殊需要可延伸至30岁),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提出申请,并由有担保资格者提供见习担保的失业青年。
● 见习补贴包括三个部分: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
  3、见习期综合保险费。
●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02.1.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7〕1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 见习带教费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每一名见习学员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007.4.1
TOP
十二、勤工助学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7〕35号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 ● 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均含民办学校)的学生。
●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2007.10.16
TOP
十三、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的公假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公假两天。 2001.11.1
TOP
十四、公民应征兵役的公假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上海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9号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
●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1994.11.1
1997.10.17
修正;
2002.6.20
第二次修正
2010.9.17
第三次修正
TOP
十五、无偿献血规定
文 号 标 题 内  容  摘  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1998.1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上海市献血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5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1998.10.1
TOP
十六、发文单位说明
国发 国务院
劳总 国家劳动总局
劳社部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
沪府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劳外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际合作处)
沪劳关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沪劳保综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沪劳保养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沪劳保福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
沪劳保就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沪劳保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沪劳保基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
沪医保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沪教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卫计委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残联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人社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TOP

十七、市、区县劳动保障办事网点

(一)市劳动保障办事网点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 200125 23111111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天山路1800号 200051 62748577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天山路1800号 200051 6274857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 天山路1800号 200051 6274857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天山路1800号 200051 62748577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中山南路865号A楼 200011 63689900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西乡路188号 200065 31013000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西乡路188号 200065 12333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西乡路188号2号楼101室 200065 31012746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西乡路188号 200065 31013000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国(境)外人员就业处 梅园路77号4楼北侧 200070 32511585
TOP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东路300号 200001 33134800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虹桥路432号 200030 64077766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宁路599号 200050 22050708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宁南路241号 200042 62313636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渡河路1717号 200333 52821717
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万荣路908号 200072 32160360*1118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飞虹路518号2号楼 200086 25015511
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浦路549号 200082 25032626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莘凌路130号 201199 51519999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友谊支路79号 201900 56105060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200120 58877988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沙路68号 201899 59534035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201613 67848665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山路555号东楼 200540 57922646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201700 33868782,9721976
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1号楼 201400 67199616,67199615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5楼 202150 69693163
TOP
(三)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上海职业介绍黄浦分中心 南车站路525号 200011 61333808
中山南一路555号 200023 63011120
上海职业介绍徐汇分中心 沪闵路9118号 200235 54977700-1111
上海职业介绍长宁分中心 武夷路517号 200050 62400032-100
上海职业介绍静安分中心 武宁南路241号 200042 62312261
上海职业介绍普陀分中心 武宁路1036号 200063 62547410
上海职业介绍闸北分中心 沪太路707号 200072 56089900
上海职业介绍虹口分中心 曲阳路191号 200081 65072590
上海职业介绍杨浦分中心 江浦路728号 200082 55217378
上海职业介绍闵行分中心 莘谭路168号 201199 51518181
上海职业介绍宝山分中心 宝杨路1026号 201900 56122226
上海职业介绍浦东分中心 浦东南路3995号 200126 58740409-1102
上海职业介绍南汇分中心 惠南镇人民西路45号 201300 68006167
上海职业介绍嘉定分中心 嘉戬公路118号 201822 39989067
上海职业介绍松江分中心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201613 67848665
上海职业介绍金山分中心 石化卫零路365号 200540 67961793
上海职业介绍青浦分中心 青浦区公园路200号 201700 69717313
上海职业介绍奉贤分中心 南桥镇人民南路150号 201400 67116849
上海职业介绍崇明分中心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1楼 202150 69693196
TOP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黄浦社保中心 陆家浜路265号 200011 63156505
徐汇社保中心 徐虹北路80号 200030 64476807
长宁社保中心 天山路38号 200336 52063806
静安社保中心 武宁南路221号 200042 62312106
普陀社保中心 武宁路1032号 200063 52667869
闸北社保中心 沪太路711号 200072 56090788
虹口社保中心 曲阳路179号 200081 65080233
杨浦社保中心 江浦路736号 200082 65897172
闵行社保中心 莘庄镇莘松路385号 201100 54948941
宝山社保中心 淞兴路309号 200940 56845871
浦东社保中心 浦东南路3993号 200126 50879104
惠南分部 惠南镇车站南路3623号 201300 12333
嘉定社保中心 嘉定镇博乐路69号 201800 59529817
松江社保中心 荣乐中路248号 201600 57825512
金山社保中心 石化卫零路357号 200540 31166990
青浦社保中心 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201700 69717102
奉贤社保中心 南桥镇人民南路156号 201400 67116418
崇明社保中心 崇明人民路207号 202150 59622439
TOP
(五)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车站支路87号 200011 63138112
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虹桥路432号 200030 64077766-1181
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威宁路410号3楼 200336 62625700
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武宁南路323号 200042 62311216
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志丹路8号 200065 66111905
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柳营路291号 200070 56906151
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祥德路468号 200081 65753467
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长阳路2467号22号楼 200090 65812155
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中春路7001号明谷科技园B栋 201101 52271633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友谊支路79号 201900 56108351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浦建路1619号1号楼 201204 68812333-1151/1152
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嘉定金沙路28号 201800 69910806
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3楼 201699 67848562
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石化龙山路555号东楼 200540 57922304
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青公路9078号 201707 39295277
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南桥镇沪杭公路2142号3楼 201499 67196646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202150 69693336
TOP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车站支路87号 200011 12333
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山南二路777弄2号楼2楼 200032 12333
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仙霞路777号2-3楼 200336 12333
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武宁南路323号 200042 12333
普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交通路2315号1号楼3楼 200065 12333
闸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万荣路908号 200072 12333
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飞虹路518号2号楼5楼 200086 12333
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平凉路790号 200082 12333
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七莘路1366号1号楼A座底楼 201199 12333
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铁通路499号 201999 12333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浦建路1619号 201204 12333
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金沙路28号 201800 12333
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荣乐东路2378号 201613 12333
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石化街道卫零路365号2楼 200540 12333
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浦仓路252号 201799 12333
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沪杭公路2142号4楼 201499 12333
崇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403室 202150 12333
TOP
(七)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马当路408号 200025 63555209
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虹桥路432号202、203室 200030 64077766
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武夷路517号201室 200050 62400032-233/236
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武宁南路241号223室 200042 62312161
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大渡河路1717号201室 200333 52825107
闸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万荣路908号 200072 31260360-3113
虹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曲阳路191号409室 200081 65073080
杨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江浦路696号 200082 55214449
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莘北路168号 201100 51519770
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友谊支路79号 201900 56109853
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浦建路1619号1号楼 201204 58744281
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金沙路28号 201800 69910012
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荣乐东路2378号 201613 67848544
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龙山路555号东楼C区210 200540 57922301
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青舟路220号3号门 201700 33861495
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 201400 67199606
崇明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202150 69696988-8144
TOP
(八)全市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上海市 康定路805号 200040 62558001
黄浦 南苏州路343号 200002 63215132
鲁班路390号 200023 63030099
徐汇 大木桥路104号 200032 64164870
长宁 武夷路702号 200051 52065400
静安 常德路940号 200040 62580478
普陀 大渡河路1711号 200333 52804754
闸北 原平路363号 200436 66551633
虹口 赤峰路352-356号 200092 55888140
杨浦 中心 兰州路1118号 200082 65890960
分中心 三门路78号 200438 65112900
闵行 水清路530-546号 201199 54135063
宝山 宝东路879号 201999 56112534
嘉定 嘉定镇博乐路70-2号门 201800 59915420
浦东 中心 张杨路3059号 200135 50353961
分中心 洪山路168号 200126 50567061
奉贤 南桥镇南奉公路9230-9238号 201400 57423348
松江 乐都西路867-871号 201600 67817674
金山 石化蒙山路1536号 200540 57960021
青浦 公园东路1618号 201799 59728512
崇明 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202150 39612037
上海市医疗保险咨询热线:962218
TOP
(九)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网点
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 南桥镇人民南路150号4楼 201400 67116427 / 67116374
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 城桥镇新城翠竹路1501号 202150 69696988-8113
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长兴工作站
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号A201室 201913 66857002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舟路220号 201700 33862070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2楼 201613 67848636
宝山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友谊支路6号 201900 56105656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定区福宁弄88号
安亭镇曹安公路5656号
201800
201805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莘谭路168号 201199 51518181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石化龙山路555号东二楼 200540 51519770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西康路379号5楼 200040 62556379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准海东路6号
准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1楼A座
200021
200020
63295445
54650852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淞沪路605号C-D 200433 33193322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曲阳路191号5楼 200081 65073218
闸北区人才服务中心 共和新路912号6楼 200070 66057103
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真北路2100号 200333 52564588-1077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安西路37号 200050 62124179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沪闵路9118号 200032 64756513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 浦东张杨路1996号
张江路39号
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
浦东南路379号18楼E座
200135 5860333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