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 报送审查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审查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
200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