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持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2]12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通知 |
● 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 符合规定的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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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2
~
201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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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
| (一)申办条件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
●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
20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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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办材料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41号 |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伤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2013.7.1
~
2018.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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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注、注销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41号 |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1)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2)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
2013.7.1
~
2018.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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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
| (一)积分指标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40号 |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修年限等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效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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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
~
201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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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 (二)申请材料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40号 |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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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
~
201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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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
| (三)相关法律责任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40号 |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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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
~
201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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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 |
| 文 号 |
标 题 |
内 容 摘 要 |
执行时间 |
|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3]39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特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 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5)有效的健康状况证明;
(6)聘用(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创业投资证明等材料;
(8)工作(就业)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2013.7.1
~
2018.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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