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务派遣合作组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是国内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学习型、协作型、非营运的跨地区的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学习、交流、互助、合作,为促进跨地区劳务派遣业共同发展献良策、拓市场、创佳绩。
第四条 组织名称为全国劳务派遣合作组织联席会议,简称劳务派遣合作组织。
第五条 本组织实行联席会议制,视情况发展和需要,可申请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互通信息。定期或及时地向组织成员提供各地、各系统劳务市场及劳务派遣的信息。
第七条 互相协作。涉及到成员单位在异地相互之间的有关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招聘业务进行合作。
第八条 共同研讨。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劳务派遣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会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研讨,提高认识,提出对策。
第九条 共谋发展。通过跨地区的业务合作,使成员单位立足本地,面向全国提供一门(站)式服务,扩大成员单位的市场份额,求得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活动
第十条 主题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确定一个主题进行深入研讨,发表论文,学习中外先进的劳务派遣经验,研究和确定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及标准,探索劳务派遣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年会由领导成员单位轮值负责组织和安排。
第十一条 组织通讯:定期为成员单位组织汇编发送各类信息,实行跨地区以至跨系统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互访交流:组织成员间有选择地交流访问和业务洽谈,以及通过各自网站,提供和发布成员单位的信息及广告。
第四章 业务协作
第十三条 异地代为招聘。甲地成员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委托乙地成员单位代为招聘所适用的人才。
第十四条 异地劳务派遣。根据甲地成员单位的要求,由乙地成员单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甲地成员单位代理在乙地的派遣业务服务。
第十五条 异地代办劳动保障事务。甲地成员单位代理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乙地分支机构工作的,可委托乙地成员单位代办劳动保障各项事务。
第十六条 异地派遣和代理的收费标准及分成比例,通过协商确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组织成员:凡具有派遣资质的企业,认同章程、愿意参加组织活动的,经联系申请均可参加。本组织实行自愿参加和退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领导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高级顾问(1人)组成。人选由发起人单位通过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领导机构成员轮值作为年度组织活动的召集人。领导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立在上海市,负责组织的内部联络、信息汇总和合作事务协调。
第二十条 组织原则:实行相互协调、共同协商、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不收会费。
第二十二条 组织活动和会议期间的会务经费由轮值召集人出资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会议活动期间与会者的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组织成立之日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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