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发》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993.5.16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残联[2000]办字35号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年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2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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