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保险办法 |
| 项目 |
生育生活津贴 |
生育医疗费补贴 |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
上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
妊娠3个月以上
(含3个月)7个月
以下流产 |
妊娠3个月以下
流产或子宫外
孕的 |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
| 顺产 |
难产 |
晚育 |
多胞胎 |
缴纳社
会保险
费满一
年 |
本人生产
当月城镇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乘以三个
月(注1) |
增加半个月 |
增加一个月 |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注2) |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注3) |
3000元 |
500元 |
300元 |
缴纳社
会保险
费未满
一年 |
按上年度
全市月平
均工资标
准乘以三
个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约平均工
资乘以一个月 |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约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津贴、
补贴申
领条件 |
1、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
2、属于计划内生育;
3、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 缴费 |
用人单位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规定
文件 |
市政府第109号2001年10月10日发布;
市人民政府第33号2004年8月30日修正发布。 |
执行
时间 |
20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