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 (上海地区)
生育保险办法
项目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
上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
(含3个月)7个月
以下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
流产或子宫外
孕的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缴纳社
会保险
费满一
本人生产
当月城镇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乘以三个
月(注1)
增加半个月 增加一个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乘以一个半月
(注2)
本人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一个月(注3) 3000元 500元 300元
缴纳社
会保险
费未满
一年
按上年度
全市月平
均工资标
准乘以三
个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约平均工
资乘以一个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约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津贴、
补贴申
领条件
 1、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
 2、属于计划内生育;
 3、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缴费  用人单位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规定
文件
 市政府第109号2001年10月10日发布;
 市人民政府第33号2004年8月30日修正发布。
执行
时间
2001.11.1
注:
(1)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2)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3)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4)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按照本办
   法执行。
(5)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由企业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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