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缴费
办法
基数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
比例 为25%,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生育0.5%;工伤0.5%
养老保险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交费每增加一年,养老金标准相应增加
    0.5%;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医疗保险 医保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
支付办法:
(1)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
   二次及其上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2)从业人员每次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业人员支付30%,医保支付70%
   (退休人员支付20%,医保支付80%)
(3)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70%;退休人员医保支付80%。
(4)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
   4倍。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 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领取期限:缴费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一次连续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标准为432元到320元)
失业补助金 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或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1—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320元)
医疗补助金 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的。
标准: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生育保险 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
标准: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等,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文件名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施行日期 2003.10.20
2001.10.10
2004.07.01
 
门诊补充保险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府办[2003]61号 转发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门急诊补充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并在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
    2、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3、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帐户资金与积累帐户资金。当年帐户资金用于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积累帐户资金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
    4、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费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帐户资金,用于从业人员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用完为止,交费期间未用完的可继续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缴费2%以上的部分计入积累帐户资金,用于从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
    5、个人帐户资金可直接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先采用现金报销方式,以后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持卡就医、网上结算。
2003.11.20
 
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6]6号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月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金按照其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增加的缴费年限有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42%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计发的月养老金见分、见角进元。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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