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一)城镇职工
1.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006.0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2004] 45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2.5%调整为22%。
2004.8.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2005]7号 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005.4.1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12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
1998.4.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3] 36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2003.8.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2006]
7号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4、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06.4.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取比例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沪社保业一发[1997]
18号
上海市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保局批准,可适当提高。
1997.6.1
 
职工退休条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78年06月02日
 
职工退职条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1994年4月27日发布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1994.6.1
注: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退职还须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人员。
 
养老金的计算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36号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
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注:2003年为325)。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注:2005年以后为15.3元/年);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帐户储存额查表确定(祥见过渡性补贴养老金表)。

1998.1.1
 
上海市过度性补贴养老金标准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度性补
贴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度性补
贴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度性补
贴养老金
2438.0及其以下 120 5077.1-5564.0 186 8450.1-8931.0 228
2438.1-2678.0 130
5564.1-6043.0 192 8931.0-9414.0 234
2678.1-3158.0 140 6043.1-6527.0 198 9414.1-9581.0 240
3158.1-3637.0 150 6527.1-7008.0 204 9581.1-9749.0 246
3637.1-4119.0 160 7008.1-7489.0 210 9749.1-9918.0 252
4119.1-4601.0 170 7489.1-7972.1 246 9918.0-10082.0 258
4601.1-5077.0 180 7972.1-8450.0 222 10082.1-10250.0 264
 
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 度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上年全市月平
均工资收入
356 467 617 773 889 952 1005 1179 1285 1480 1623



60%全市月
平均工资
213.6 280.2 370 464 533 571 603 707 771 888 974
个人
缴费
比例 3% 3% 4% 4% 5% 5% 6% 6% 6% 7% 7%
金额 6.4 8.4 14.8 18.6 26.7 28.6 36.2 42.5 46.3 62.2 68.2
单位
记帐
比例 8% 8% 7% 7% 6% 6% 5% 5% 5% 4% 4%
金额 17.1 22.4 25.9 32.5 32 34.3 30.2 35.4 38.6 35.6 39



300%全市月
平均工资
712 934 1234 1546 1778 2856 3015 3537 3855 4440 4869
个人
缴费
比例 3% 3% 4% 4% 5% 5% 6% 6% 6% 7% 7%
金额 21.4 28.1 49.4 61.9 88.9 142.8 180.9 212.3 231.3 310.8 340.9
单位
记帐
比例 8% 8% 7% 7% 6% 6% 5% 5% 5% 4% 4%
金额 42.8 56 64.9 81.2 80.1 171.4 150.8 176.9 192.8 177.6 194.8
规定文件 沪社
保综[93]
第27号
沪社保
综发[1994]
第10号
沪社保
综发[1995]
第8号
沪社保
综发[1996]
第7号
沪社保
综发[1997]
第4号
沪社保
法发[1998]
第5号
沪社保
养发[1999]
第20号
沪社保
养发[2000]
第24号
沪社保
养发[2001]
第16号
沪社保
养发[2002]
第5号
沪社保
养发[2003]
第6号

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 度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上年全市月平
均工资收入
1847 2033 2235 2464 2892            



60%全市月
平均工资
1108 1220 1341 1478 1735            
个人
缴费
比例 8% 8% 8% 8% 8%            
金额 88.7 97.6 107.3 118.3 138.8            
单位
记帐
比例 3% 3% 3% 3% 3%            
金额 33.8 36.6 40.3 44.4 52.1            



300%全市月
平均工资
5541 6099 6705 7392 8676            
个人
缴费
比例 8% 8% 8% 8% 8%            
金额 443.3 488 536.4 591.4 694.1            
单位
记帐
比例 3% 3% 3% 3% 3%            
金额 166.3 183 201.2 221.8 260.3            
规定文件 沪劳保
基发
[2004]
第11号
沪劳保
基发
[2005]
第7号
沪劳保
基发[2006]
第7号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三号令1994年4月27日发布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4.6.1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0.5.24
 
(二)农村养老保险
1.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民办发[1992]2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
   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
   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
   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
   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
   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
   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
   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
   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
   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
   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
   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1992.1.3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1996年1月15日
发布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
1996.2.1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6.2.1

相关内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