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培训见习补贴
培训见习补贴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技[2002]1号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1、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2、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特殊需要可延伸至30岁),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提出申请,并由担保资格者提供见习担保的失业青年。
    3、见习补贴包括三个部分:(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予以补贴;(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3)见习期综合保险费。
    4、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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