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医疗补助费 (上海地区)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告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002.5.1
编者注:以下仅适用于2002.5.1前,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1995年11月23日发布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超过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1996.1.1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12月9日通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超过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19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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