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保健食品费 (上海地区)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保发[1998]
2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3.75元/天;
乙类为3.25元/天;
丙类为2.70元/天。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为1.85元/天。
1998.4.1
相关内容
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的规定
2005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
2005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04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哺乳假、授乳假的规定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定
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更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