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保健食品费 (上海地区)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保发[1998]
24号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3.75元/天;
乙类为3.25元/天;
丙类为2.70元/天。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为1.85元/天。
19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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