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1]35号 |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问题意见 |
| “应付福利费”应首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有职工福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工资总额的65以内(其中: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5;“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限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有关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
|
2001.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