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民救发〔2008〕37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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