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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2000.05.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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