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004.12.01
 
劳动监察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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