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04.12.01
 
社会保险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12.01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发布施行。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缴费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3.03.19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罚: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缴费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缴费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罚: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缴费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
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04.01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
月26日国务院策1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99.01.22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
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01.01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99.03.19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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