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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4.12.01
《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95.01.01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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