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动力就业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
年9月26号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招用外地劳动力。
    1、一次性补缴管理金;
    2、责令限期清退;
    3、按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1997.12.19
    被用人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县劳动局统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人罚款100元
    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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