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职
单位招聘
人事代理
人才派遣
人员培训
人才测评
制度设计
政策咨询
管理顾问
English
派遣方式
│
服务项目
│
操作实务
│
申请服务
代理方式
│
服务项目
│
操作实务
│
申请服务
培训服务
│
培训课目
│
培训讯息
│
申请服务
测评介绍
│
服务项目
│
测评程序
│
申请服务
推荐服务
│
求职登记
│
职位查询
│
职位推荐
招聘服务
│
招聘登记
│
人才查询
│
猎头服务
│
人才推荐
专家设计
│
设计项目
│
设计程序
│
收费标准
│
申请服务
政策报道
│
办事指南
│
问题解答
│
咨询服务
管理理论
│
用人规划
│
人员调集
│
技能开发
│
职业设计
│
工作激励
│
绩效考评
│
争议处理
│
申请服务
外地劳动力就业
文件号
法律责任
罚则
施行日期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
年9月26号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招用外地劳动力。
1、一次性补缴管理金;
2、责令限期清退;
3、按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1997.12.19
被用人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县劳动局统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人罚款100元
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4.08.30
相关内容
单位想解除合同,“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社保缴费多少不能由自己定
工资形式与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与期限计算
试用期内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王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竞业限制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迟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影响
企业资产重组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更多
返回首页
│
网站简介
│
网络地图
│
服务申请
│
联系我们
│
友情帮助
总部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600弄2号捷运大厦7楼C座、上海市天山路1855号602-603室 邮政编码:200051
电话:+86-21-52068550 / 52069399 传真:+86-21-62731767 E-mail:
marketing@zhcj.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