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调动和职位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使用公司各类人员,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司员工的工作调动和职位升降,必须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调 动
第四条(按需调动)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的范围内,或不在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但经协商一致,可调动任一员工的工作及其工作场所。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推诿,否则以违规违纪论处。
第五条(部门调动)各部门主管对管辖内的员工调动,应根据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的相互配合。对人员的调动应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办理书面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动。
第六条(调动时间)被调动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主管人员应在十日内,其他人员应在五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就任新职。
第七条(移交手续)公司调动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交接手续,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办理延期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八条(人员接替)被调动的员工在接任者未到之前,其职务可由其直属主管代理。
第三章 晋 职
第九条(晋职规范)员工职位的晋升,应在公司规定的职位名称序列和配职数额内进行。
第十条(逐级晋升)职位的晋升应逐级进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第十一条(晋升条件) 晋升职务的员工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业绩突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晋升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位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二条(晋升程序)员工职位的晋升,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确认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部门和公司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2、按照晋升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对于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大于职位空缺数。
3、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对拟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方法根据需要可采取各别谈话、民主评议、专项调查、同考查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查材料。
4、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公司进行任用。
第十三条(职级处理)公司员工职位晋升,其工资级别低于新任职位的最低工资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位对应的最低工资级别。
第四章 降 职
第十四条(降职条件)担任系级以上职位的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位的,应予降职。
第十五条(逐级降职)降低职位的人员,一般每次只降低一个职级。
第十六条(降职程序)降低有关人员的职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员的意见;
3、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任免。
第十七条(职级处理)公司被降职的人员,其工资级别超过新任职位对应的最高工资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位对应的最高工资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解释)本制度规定有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时间)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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