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退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招聘退工管理工作,使之有章可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分工) 人员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执行。人事部门以原则性和事务性工作为主,包括确定工作分析的内容、招聘人员的任职资格、广告、寻找中介、组织面试和笔试、录用工作;用人部门以专业性和技术性工作为主,包括在工作中提出用人报告,设计问卷与试题,修改完善岗位要求,筛选和确定入围、录取人员。

第二章 招聘规划

第三条(计划安排) 认真调查、分析并确认公司用人部门需求行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确定招聘职位、人数、招聘的方式和渠道。

第四条(决策原则)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因事设人,任人唯贤”的原则,对关键岗位和大量进人,必须由公司领导层作出决定,非关键岗位、非大量进人可不必经过公司领导层决定。

第五条(招聘预算)根据招聘过程中的广告、中介服务、测试、差旅、出资招用、办公用品费用进行匡算,在完成有效招聘任务的同时,努力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成功率。

第三章 内部招聘

第六条(原则要求)内部招聘可以减少招聘与培训录用的工作量,降低招聘成本,并激励员工进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应当优先考虑。内部招聘应遵循“用人所长,唯才是举”的原则,保证内部招聘公平竞争,避免主观片面和任人唯亲。

第七条(推荐选拔)对于中、高级管理职位空缺,由公司发布信息,各部门主管人员向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通过审查考核和综合评定,并征集各部门意见,最后决定该职位的最佳人选。

第八条(考试竞聘)对于一般职位的空缺,在公司范围内公开告示,内容包括空缺职位的描述、报酬待遇、任职资格。符合资格条件的员工,可以报名应聘,经过考试筛选和综合评定,确定最合适人选。

第九条(职位调换)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能够从事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公司内部,平级人员之间进行职位的互相调换。根据公司和员工的个人发展需要,制定调动的时间、职位、人员计划,再对需要调动的员工进行培训,然后安排到新的职位上。

第四章 社会招聘

第十条(组织要求)社会招聘是公司招聘员工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适用适当”的原则,为公司引进新生力量,使真正有能力的应聘者获得来公司工作的机会。

第十一条(公布信息)招聘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公司信息,包括组织、设施、文化、经营、管理、前景、待遇,尽可能使应聘者与公司形成正确的心理契约,提高招聘成功率,减少人员流动率。

第十二条(招聘方法)要精心设计招聘广告和选择适合的媒介,以生动、直观、有效地开展招聘活动:

1、为提高招聘工作效率,缩短招聘周期,根据招聘要求,一般生产岗位员工可以选择职业介绍(劳务市场)、报纸媒介报名筛选,面试考核,确定合适的人选;技术与管理人员可选择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市场)进行招聘,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和条件,对应聘者直接面试、考核、评定、录用。

2、对于零星和紧缺的专业技术职位人员的招聘,也可通过公司员工或关系单位的主管人员推荐。在熟悉的人选中进行选拔,应当坚持用人标准,避免牵强附会及人情关系。

第五章 辞退、辞职

第十三条(员工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除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辞职情形外,应予同意。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公司辞退)公司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确实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和严重违纪的人员,予以辞退。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招聘条件)招聘人员的条件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空缺职位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就业政策规定,结合社会和公司内部可供选择的人力实际情况来决定。在招聘时应综合平衡考虑年龄、健康、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及其他特长,力戒片面和歧视,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招聘广告)招聘广告应正确、简明反映公司的需求信息,吸引各类人员前来应聘。广告内容包括:职称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公司概况、应聘方法等。要注意形式,加强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应聘登记)为了了解和选拔应聘对象,需对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家庭、社会背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以及联系方式,作为选拔时参考,应聘登记应注意全面、简明、标准化、易填写。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公司招聘人员应查验应聘者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应通过笔试、面试、综合测评,确定是否予以录用。笔试尽可能地了解应聘者的知识水平,面试及综合测试应综合了解应聘者工作态度、气质性格与实际能力。正式录用前还应通过公司指定的医院所做的工作体检。

第十九条(考评机构)公司招聘的一般人员,以人事部门为主,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考试、考核、评定;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专门建立的考评机构(或社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试、面试和评审,专门的考评机构由人事部门、有关部门及社会上邀请的专家组成,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入职前教育)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对考核合格者实施公司员工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退工程序)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奖惩规定辞退人员,应由用人部门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本人;对于辞职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由用人部门确认,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属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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