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激励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本《守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政府有关的法令、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工作性质、特点制订。

第二条 目的要求

本《守则》以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公司管理的制度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守则》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道德守则

第四条 企业精神

本公司确立和培育的企业精神是:开拓、奋进、务实、敬业。所有员工都要为发扬企业精神而努力。

第五条 个人准则

1、员工应注重本身的品德修养,个人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提倡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加强团结协作,共同争取公司发展。
2、员工应尽职工作,钻研业务,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为发展公司业务多作贡献。

第六条 爱惜公司

1、员工要珍惜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2、员工要严谨操守,不收受与公司有关人士或企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3、员工对于公司一切财物应倍加爱惜珍用,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财物及利益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服务守则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员工守则、通告及公告。
2、服从领导的指挥和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八条 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

1、员工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予事前陈述。
2、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3、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营,均不得泄漏。
4、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5、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6、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业务,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
8、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

第四章 工作时间守则

第九条 工时制度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驾驶员等工作是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而不是以正常标准工作时间来考核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十条 上下班及休息时间

1、上班时间:上午9:00---下班时间17:45(实际工作时间为8小时)。
2、休息时间:12:00---12:45(休息45分钟)。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

1、员工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考勤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工一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2、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工半天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矿工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工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
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批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3、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批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工论处。
4、需要早退,私事外出时,需提前办理书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由于紧急理由不能办理书面手续时,应以口头方式通知公司,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事后尽快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内禁止的行为

1、工作时间内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带岗、串岗闲谈。
2、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接私人电话,特殊情况必须会客时,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第五章 加班值班守则

第十三条 加班加点

1、公司在生产和业务需要的情况下,经由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协商可进行加班加点。
2、员工加班加点,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作换休处理。高层管理人员加班,不另计加班报酬,可作换休处理,或每月允许有2天时间作为有薪事假换休。
3、员工换休,预先办理换休手续,经部门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休。
4、加班加点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 ,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换休以4小时为最小单位,未满4小时的作半天换休,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作1天换休。
5、公司在灾害及其他紧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临时需要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必须服从加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值班

1、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生产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有关员工值班,处理有关事项。
2、值班时间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时半至翌晨上班时止。
3、值班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办公地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4、值班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5、公司员工值班可支领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六章 休假请假守则

第十五条 平时和法定休假日

平时休假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法定休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第十六条 年休假

1、公司对工作满1年(上年度的出勤率在97%以上)的员工,给予1天的年休假,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的年休假,最长不超过14天。
2、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3、休假原则上应在年内一次安排使用。
4、具体休假时间,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事先统筹安排,员工须在休假前一周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部门领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婚假

1、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结婚的员工,分别给予3天婚假。
2、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员工,分别给予10天婚假。
3、员工须在婚假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表交部门领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4、婚假包括公休日。

第十八条 产假和生理假

1、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二十四周岁及以上)条件的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产假3天。
3、难产、早产、人工流产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4、女性员工需为婴儿哺乳时,在婴儿满1岁前每天休假1小时。
5、产假连续休假期间包括公休日或法定假日。
6、女性员工每月有1天生理休假。
7.职工须填写产假申请表,交部门领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的,须经医务部门开出病假证明并及时交部门领导。
2、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
3、病假医疗期间在本公司工作一年或不满1年者可休假3个月,以后递增1年者可增加1个月,但最高不可超过12个月。
4、员工因病急诊而未能按时上班的,须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
2、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给予2天丧假。
3、员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予1天丧假。
4、丧假包括公休日。
5、员工须在丧假前填写丧假申请表,交部门领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1、员工由于生产(工作)而受伤和患职业病,经医务部门证明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在3天内填写工伤假申请表连同医务部门证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其它假期

少数民族“开斋节”,女职工计划生育的产前假,哺乳假,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假期,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私事休假

1、员工由于个人理由需休假时,须预先填好书面请假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需紧急休假不能填写请假单时,以口头及其他方式事先通知公司,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补填书面手续。
3、员工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
4、私事休假期间不发工资。
5、请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的,一般员工由部门领导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部长审批,部长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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