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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劳动报酬 | 劳动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004.3.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综发(2011)2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011.4.1
 
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日期 最低标准 规定事项 规定文件
1993.6.1 210   沪劳资发(1993)42号
1994.7.1 220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两项按30元剔除) 沪劳资发(1994)47号
1995.4.1 270 沪劳资发(1995)22号
1996.4.1 300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 沪民救第(1996)16号
1997.4.1 315 沪劳综发(1997)27号
1998.4.1 325
沪劳综发(1998)22号
1999.4.1 370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沪劳资发(1999)37号
1999.7.1 423 沪劳资发(1999)69号
2000.12.1 445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沪劳资发(2000)55号
2001.7.1 490 沪劳资发(2001)45号
2002.7.1 535 沪劳资发(2002)36号
2003.7.1 570 沪劳资发(2003)31号
2004.7.1 635 沪劳资发(2004)30号
2005.7.1 690 沪劳资发(2005)24号
2006.9.1 750 沪劳资发(2006)29号
2007.7.1 840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2008.4.1 960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2010.4.1 1120 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2011.4.1 1280 沪人社综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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