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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工作时间 | 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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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劳 部发[1994] 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对象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 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 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 职工; 5、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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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 |
审批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 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加班加点计算: 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 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 节假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 资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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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沪劳保发[1994]79号 沪劳保发[1995]16号 |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的通知》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 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 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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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1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区、县属企业; 2、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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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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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21-62290044
86 021-62731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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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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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848800
1331199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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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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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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