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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工作时间 | 劳动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劳
部发[1994]
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对象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
     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
     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
     职工;
  5、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995.1.1
 审批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
 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加班加点计算:
     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
 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
 节假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
 资报酬。

上海市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沪劳保发[1994]79号
沪劳保发[1995]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
     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
     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1995.1.1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区、县属企业;
  2、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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