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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
   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
   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
   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
   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2.3.24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2008.7.1
  1、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企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08.7.1
 
历年公积金缴费比例和缴费上、下限
年度 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之和 执行时间 备注
上限 下限
1991 5% ------ 5 1991.4.29 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基本(标准)工资5元以上见分进角。
1992 ------ 5
1993 全市月平均
工资的200%
低于原缴交额,
按原缴交额缴纳。
1993.7.1 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缴交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1994
1995 125 37 1995.7.1
1996 154 46 1996.7.1
1997 6% 214 54 1997.7.1
1998 228 54 1998.7.1
1999 7% 282 84 1999.7.1
2000 330 100 2000.7.1
2001 540 108 2001.7.1
2002 622 124 2002.7.1
2003 682 136 2003.7.1
2004 776 64 2004.7.1
2005 854 64 2005.7.1
2006 938 70 2006.7.1
2007 1034 106 2007.7.1
2008   1214 134 2008.7.1  
注:从2001年起单位和个人缴存上限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调整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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