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室简介
现行法规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
  · 标准工作时间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 不定时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
  · 最低工资
· 工资价位
· 工资支付
劳保福利
  · 社会保险
· 福利待遇
· 住房公积金
 
法律责任
制度范例
实物操作
HR管理者之家
用人之道
案例分析
HR培训
   
首页 > 明胜工作室 > 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劳动报酬 | 劳动标准

§ 工资总额 § 工资支付 § 加班工资 § 假期工资
§ 津贴和补贴 § 个人所得税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纳税

工资总额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自然科学
     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
     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
     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
     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班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
     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与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
     统计。
 
工资支付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995.1.1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一、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二、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三、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2003.4.1
加班工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995.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加点日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按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
 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本人
     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
2003.4.1
假期工资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
   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
   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
       人所在岗位(职工)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
       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
       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统一
       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
   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
   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2003.4.1
津贴和补贴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统制字
(1990)
第一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
     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
     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
     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
     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
     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
     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
     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
     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
     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
     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
     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
     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
     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
     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
     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
     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1990.1.1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综发[95]7号 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元;通
 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1995.1.1
个人所得税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12.29
级数 全月应纳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6.27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纳税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发[2005]
9号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终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所二[2005]3号 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座位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05.1.1
   
 
 
电话
 

86 021-62290044

86 021-62731071

移动电话
 

13601848800

13311993927

传真
  62731767
 
Copyright © 2011 CJM All Rights Reserved.
Address: 7th Floor, No.2 Peakway Tower, Lane 600, Tian Shan Road, Shanghai 200051, China  Tel: 86 21 6229 0044 / 6228 5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