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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工作时间 | 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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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时工作制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劳 部发[1994] 7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对象范围: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
1995.1.1 |
审批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加班加点计算: 加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不计算为加班加点,不能按超时劳动取得加班加点工资,但企业应当安排适当补休,保证其劳逸结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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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沪劳保发[1994]79号 沪劳保发[1995]16号 |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的通知》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 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 |
1995.1.1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权限: 1、区、县属企业; 2、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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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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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21-62290044
86 021-62731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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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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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848800
1331199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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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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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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