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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工作时间 | 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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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工时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国务院令第 146号1994年 2月3日发布 国务院令第 174号1995年 3月25日修订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 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1995.5.1 |
上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 告第68号 |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一日。 |
199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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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平均工作时间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200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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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工作时间 |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1994年7月5 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
1995.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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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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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21-62290044
86 021-62731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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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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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848800
1331199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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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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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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