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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劳保福利 | 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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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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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文件规定 |
施行日期 |
| 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 |
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规定用途使用。 1、职工福利费。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注:外商投资企业按 有关规定不预提)。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 独生子女费、托儿所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 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 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 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2、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 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3、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9号令)执行。外商投 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为职工提 缴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在成本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4、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 474号)执行。 上述1、2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 | |
2000.7.1 |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1]35号 |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问题意见 |
| “应付福利费”应首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有职工福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工资总额的65以内(其中: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5;“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限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有关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 |
2001.5.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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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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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21-62290044
86 021-62731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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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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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848800
1331199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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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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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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