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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劳保福利 | 劳动标准
各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007.12.14
 
2、年休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5.1.1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92]15号 企业职工休假的规定    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安排职工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龄满5年者,从第6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工龄满5—15年休假7天;工龄满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
发布之日
起施行1992.3.3
 
3、婚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001.4.28
劳动部[80]
劳总薪字29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   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婚假3天。 1980.2.2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发布之日
起施行2004.4.15
 
4、丧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劳动部[80]
劳总薪字29号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87)130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1980.2.20
1987.10.15
 
5、探亲假
 (1)职工探亲
对象项目 探 望 配 偶 已婚职工
条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同左
假    期
(路程假
按实际需
要另加)
 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
 每年一次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45天)
每四年一次20天
路费报销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
内交通费(不包
括出租车辆)
中转住
宿每次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 超过30%
部分
硬座 50周岁以上,
乘火车48小时
以上报硬卧
四等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自理 报销
待    遇  按企业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备    注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
 市劳动局有关解答;沪劳保综发(2003)2号
 (2)归侨、侨眷职工探亲
文号 标题 探亲对象 探亲假期 执行时间
国务院侨
务办公室
[82]桥
政会字第011号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探望配偶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 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4.9
 未婚探望父母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文号 标题 探亲对象 探亲假期 执行时间
劳动部
[83]16号
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探望配偶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4.6
 未婚探望父母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境内探亲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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