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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标准,劳保福利 | 劳动标准
计划生育待遇
1、生育假期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国务院令(88)第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第36号令1990年9月21日发布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
 动时间。
1990.11.1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
 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假两个
 半月。
产假 顺产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45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
 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为晚育。符合
 国家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
 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期间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2004.4.15
 
2、生育待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沪劳保发[96]57号 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发布之日
起施行1996.7.1
 
3、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文件号 文件名 文件规定 施行日期
上海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沪卫妇儿[92]字第19号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 1990.11.1
 放置宫内节育器后  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
 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环后一年
 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30天
 人工流产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
 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
 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
 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者,均
 休息30天。
 皮下埋植  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
 息1天。
 取皮下埋植  休息3天
 输卵管药物粘堵  休息30天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诊断性刮宫
 休息5天
 接受以上节育手术者,其假期按公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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