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劳动关系  
处理违纪职工——寻找人性化的法律接点

案例:职工乙系甲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过程中因乙严重违纪,甲企业准备依据《劳动法》第25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乙职工因害怕自己的名声受损影响就业,苦苦哀求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出于对该职工的同情,在未经企业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和乙填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写明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谁知职工随即又提出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企业非常恼火,拒绝给乙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人力资源部经理陷入尴尬之中。

   

甲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犯了什么错误?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如何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

 

专家处方:

 

一、勿让“善意”酿危机

 

该经理善意的过失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陷入了雷区,使自己辛勤的工作在领导心目中大打折扣,使自己的职业生涯遭受到信任危机。

   

《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而《劳动法》第24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以上规定,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精益求精、善于检讨的习惯,并结合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己原有的各种工作经验、方法和技巧进行修正、更新,与时俱进,从而切实保障依法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推动企业发展。

 

二、依法办事利人利己

 

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未经企业领导同意,无视职工的违纪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出于私心杂念,感情用事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完全违背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原则,按照目前的方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员工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该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根据《劳动法》第91条,企业不仅要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无疑,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做法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使该企业形象受到影响,是不可取的。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应该以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决策的依据,理性的处理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公私分明。

三、人性化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

 

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职工,既是企业的权利,又是企业依法治厂,严格执行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所必须。本案中,职工因严重违纪,其劳动合同本应由企业单方面解除。

   

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出于同情心,对职工办理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错误的。按照一般程序,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职工严重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行政在征得工会意见后,方可决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运用法律条款不当。职工因严重违纪,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适用《劳动法》第25条第2款。应当指出的是,该经理不只是犯了运用法律不当,而是执法不严的错误。

 

四、提升法律意识

 

其所犯错误在于没有真正运用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精神。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于,违纪解除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职工任何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的前提,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后果不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与职工协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自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得到企业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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