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 1、处理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 2、领导和监督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3、聘任仲裁员,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并对仲裁员管理。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5、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关系。 6、研究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
人事争议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及办事机构协助下,行使处理人事争议的职责。 1、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送达通知。 2、调查取证、审阅材料、做开庭记录并对证据判断。 3、调解或裁决完成审理人事争议案件。 |
接受聘任 1、接受交办案件,参加仲裁庭。 2、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现场勘测、技术鉴定。 3、提出处理意见。 4、参加合议、提出裁决意见。 5、完成案件资料归档整理。 6、宣传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
条件或组成 |
依法设立、多方参加 1、由党委组织、工会、政府的人事、司法、科委、教委、监察等机构的代表参加。 2、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成员必须为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主要负责人担任。 3、集体领导、服从多数,具有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 |
一案一庭、专门处理 1、3或3名以上建立合议庭。
2、1人独任处理简单人事案件。 |
符合一般公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外还需 1、具有法律、人事业务知识、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分析处理和独立办案能力。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处理公正、为人正直。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