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主体即人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人事争议当事人),因录用、调动、流动、辞职、辞退、兼职和行政处分或在确定级别、确定考核等次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履行聘任{聘用}合同、离退休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的双方为达成人事争议的协议,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的特点:中立性、自愿性、民间性、有效性、灵活性、便利性。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独立办案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强制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区分举证责任原则、程序简便、低收费、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产生和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庭

人事争议仲裁员

职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
1、处理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
2、领导和监督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3、聘任仲裁员,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并对仲裁员管理。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5、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关系。
6、研究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及办事机构协助下,行使处理人事争议的职责。
1、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送达通知。
2、调查取证、审阅材料、做开庭记录并对证据判断。
3、调解或裁决完成审理人事争议案件。

接受聘任
1、接受交办案件,参加仲裁庭。
2、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现场勘测、技术鉴定。
3、提出处理意见。
4、参加合议、提出裁决意见。
5、完成案件资料归档整理。
6、宣传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条件或组成

依法设立、多方参加
1、由党委组织、工会、政府的人事、司法、科委、教委、监察等机构的代表参加。
2、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成员必须为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主要负责人担任。
3、集体领导、服从多数,具有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

一案一庭、专门处理
1、3或3名以上建立合议庭。                     

2、1人独任处理简单人事案件。

符合一般公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外还需
1、具有法律、人事业务知识、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分析处理和独立办案能力。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处理公正、为人正直。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参加人:

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

第三人

仲裁代理人

1、提请仲裁、要求调解或裁决,有放弃、变更、撤消、承认、反驳、反诉、申诉、答辩的权利。
 2、参加和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收集、提供、查阅或复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5、有向法院一起诉讼、起诉的权利。
 6、依法行使对等的权利和遵守活动程序和纪律义务。           

7、承担真实事实提供义务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和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

 

1、有权了解原申诉人和被诉人申述和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2、有权参加人事争议仲裁理活动。          

3、有权就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决中确定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起诉。

4、第三人参加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应履行遵守规则、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及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履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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