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劳动局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

    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 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 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 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1、 区、县属企业;

2、 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备注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写好书面申请报告,填妥《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

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

    发[1994]503号)

3、《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的通知》(沪劳保[1994]79号)

4、《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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