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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
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1、 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 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 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
1、 区、县属企业;
2、 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现行管理体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3、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